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立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月18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等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自然禀赋和发展定位,制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帕米尔高原特色旅游、发扬守边护边精神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宪法的规定不得变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得变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
第三章立法准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自治县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行条例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提案人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机关、团体、专家、提案人、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第四章立法程序
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发布公告公布新的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解释的必要性、依据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其他规定
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除必须立即实施的外,条例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条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的条例规定废止该条例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条例实施一年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报告条例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