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