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等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自然禀赋和发展定位,制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帕米尔高原特色旅游、发扬守边护边精神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