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自治县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单行条例案名称;(二)立法依据和目的;(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