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