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条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除必须立即实施的外,条例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