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立法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