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安排,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和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及其职责;
(三)领导和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协调督促落实反恐怖主义情况侦查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并承担日常工作。
(一)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二)监测、处置、打击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宣扬、组织、策划恐怖活动;
(三)开展恐怖主义案(事)件的侦查调查和应对处置;
(四)开展日常动态巡逻防控、检查,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会同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制定有关行业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以及出入登记、值班、巡逻、守卫检查等防范措施,每年定期组织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档案,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二)在业务操作场所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对运输、寄递的客户身份、物品等进行查验并登记,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
(四)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二手机动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筛查和分析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的信息,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瓶装燃气灌装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设备和区域,并对加油、灌装过程全程监督。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旅馆、民宿、日租房和含有过夜留宿功能的网吧、影院以及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提供者以及其他住宿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客户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等临时管制区域和重点目标上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飞行区域。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筛查、分析、存储,并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有关成员单位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与报送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将工作中获取的反恐怖主义相关情报信息及时报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获取有关公共数据用于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主管范围和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演练。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对出入公路、水路的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进行检查;
(四)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安全防范;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情报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
(二)联合打击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
(三)共同应对使用化学、生物、放射、核及其他潜在致命材料的恐怖活动;
(四)切断恐怖主义资金供给渠道;
(五)边境联合执法和联动演练;
(六)边境反恐宣传、援建、业务技能培训合作;
(七)经批准的其他合作。
(一)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对破获案件确有帮助的;
(二)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未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涉嫌恐怖活动调查重大延误、恐怖活动危害后果扩大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提供数据支持、技术支持与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造成恐怖活动发生、涉嫌恐怖活动调查重大延误,或者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且拒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改正的;
(四)其他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