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依法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以及出入登记、值班、巡逻、守卫检查等防范措施,每年定期组织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并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档案,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