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运营单位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民航监管部门、铁路运输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