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