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