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成立指挥机构,确定指挥长,根据恐怖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的应对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对出入公路、水路的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进行检查;

(四)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安全防范;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