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装备物资、表彰奖励等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