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对破获案件确有帮助的;

(二)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