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依法进行相关参数和飞行数据的报送与管理,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有关查证处置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等临时管制区域和重点目标上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飞行区域。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