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成品油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散装汽油、瓶装燃气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购买数量以及用途等如实登记,录入相关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不得销售。

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瓶装燃气灌装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设备和区域,并对加油、灌装过程全程监督。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