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实登记租车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运行信息、租赁时间等。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开展自助取还车业务的,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认实际用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二手机动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