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监测和分析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发现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筛查和分析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的信息,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