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二)监测、处置、打击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宣扬、组织、策划恐怖活动;

(三)开展恐怖主义案(事)件的侦查调查和应对处置;

(四)开展日常动态巡逻防控、检查,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