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国家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