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依托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统筹全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筛查、分析、存储,并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有关成员单位的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与报送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将工作中获取的反恐怖主义相关情报信息及时报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获取有关公共数据用于反恐怖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