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西凉湖流域,是指西凉湖和汀泗河、泉口河、宋家河、舒桥河、马鞍河、余码河等西凉湖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镇级行政区域。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西凉湖保护公益活动。
对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护职责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奖励政策,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督促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流域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西凉湖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洁等活动,发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权处理的单位。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西凉湖保护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第三章保护措施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需要,对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生态修复、防洪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西凉湖水位接近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西凉湖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布设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水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西凉湖流域发展生态农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化肥农药包装、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明确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西凉湖生态修复方案,依法采取退垸(渔、田)还湖还湿、修复河湖岸线、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入湖河流、连通河湖水系、保护天然林和公益林、建设生态隔离带和防洪工程等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内源污染治理,组织对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进行生态清淤,清除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残体、有害水生植物,种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
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西凉湖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捕管理规定,统筹开展符合生态要求的增殖放流,规范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和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鳜鱼、黄颡鱼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野生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档案,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迁徙通道,组织开展野生鸟类救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在西凉湖流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禁止在西凉湖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西凉湖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西凉湖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涉及西凉湖保护的相关规划,接受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生态环境。
(一)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
(三)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五)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六)在河流、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七)使用添加激素类药品及其他禁用药品的渔用饲料,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者用于水产养殖;
(八)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
(九)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