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西凉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