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西凉湖流域进行城镇建设、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项目选址和资源开发,应当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西凉湖流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禁止在西凉湖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西凉湖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