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凉湖保护工作,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西凉湖保护工作。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奖励政策,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督促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