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西凉湖保护工作。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流域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西凉湖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洁等活动,发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权处理的单位。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西凉湖保护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