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西凉湖流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

(三)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五)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六)在河流、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七)使用添加激素类药品及其他禁用药品的渔用饲料,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者用于水产养殖;

(八)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

(九)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