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西凉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西凉湖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捕管理规定,统筹开展符合生态要求的增殖放流,规范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和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鳜鱼、黄颡鱼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野生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档案,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迁徙通道,组织开展野生鸟类救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