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因养殖、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捞、收购、运输的,应当经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