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西凉湖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西凉湖生态修复方案,依法采取退垸(渔、田)还湖还湿、修复河湖岸线、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入湖河流、连通河湖水系、保护天然林和公益林、建设生态隔离带和防洪工程等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内源污染治理,组织对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进行生态清淤,清除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残体、有害水生植物,种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