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布设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水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