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垸(渔、田)还湖还湿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