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凉湖的义务,有权对损害西凉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西凉湖保护公益活动。对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