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7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通过规划建设管控,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具备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城市。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的治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监督,指导资金绩效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涉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等功能和布局,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要求。
新建城区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方案,统筹内涝治理、污水处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城市排水设施等建设,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
老城区应当加强排水管网、雨水泵站、调蓄设施等改造建设,消除城市易涝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应当依法利用居住社区内的空地、荒地和拆违空间增加海绵城市设施。因地制宜恢复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
(一)建筑与小区采用绿化屋顶、透水路面、雨水花园等,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采用透水路面、生物滞留、雨水调蓄等,增强雨水消纳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等,提升周边区域雨水滞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与河流排涝工程有效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系统、雨水调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小微企业园配建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等设施,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工矿企业因地制宜配置海绵城市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要求。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造提升类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列入豁免清单类型、区域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
建设单位应当在涉及排水防涝安全的进出水口、调蓄水体、易涝积水区域等关键节点,设置智能化监测设备和警示标识。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维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同意。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得同意后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未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或者未在同一地块、项目内新建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一)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路面、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在规划或者设计范围内,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雨水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三)调蓄空间,是指具有滞蓄、转输、净化雨水功能的水系、绿地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空间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