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研究、应用、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