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负责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维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