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