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编制海绵城市篇章,明确江河、湖库、湿地、坑塘等水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内涝防治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重要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