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海绵城市数字化管控系统,实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在涉及排水防涝安全的进出水口、调蓄水体、易涝积水区域等关键节点,设置智能化监测设备和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