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