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并公布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类型、区域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