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张图”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涉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等功能和布局,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和指标要求。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