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路面、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在规划或者设计范围内,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雨水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三)调蓄空间,是指具有滞蓄、转输、净化雨水功能的水系、绿地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空间的统称。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