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