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的治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监督,指导资金绩效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