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未按照原标准恢复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