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