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9月6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侨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金融、税务、外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及其服务保障工作。
依托港澳融通中外、联系广泛的优势,联系和促进华侨华人在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第二章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列入数据库的文化资源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文化、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华人文化资源数据库的规范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涉侨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推进合理开发与利用。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在本市依法开展老物件、老照片以及音像制品、电影等文化资源展览活动,展示奋斗历程。
宣传、文化、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挖掘优秀题材故事,总结历史贡献,提炼文化特质,以增进文化认同和情感认同。
鼓励华侨华人到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和学术交流,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研究成果共享。
第三章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
(一)依托开平碉楼与村落、华侨华人博物馆、侨批(银信)档案馆以及陈白沙、梁启超、陈垣、冯如、司徒美堂等侨乡名人纪念馆或者故(旧)居,打造文化展示平台;
(二)挖掘新会陈皮炮制技艺、新会葵艺、白沙茅龙笔制作技艺、小冈香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红线女粤剧文化、戴爱莲舞蹈艺术等项目的现代价值,打造文化传承平台;
(三)发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侨梦苑等国家级基地作用,推动华侨农场建设,承办国家级、省级侨务活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侨务工作发展,打造文化发展平台;
(四)开展“少年中国说”“亲情中华夏(冬)令营”等华侨华人新生代交流活动,打造文化研习平台;
(五)举办世界江门青年大会、侨乡华人嘉年华等活动,打造文化联谊平台;
(六)整合侨乡科研力量和培训资源,开展侨务工作者、志愿者等培训活动,打造文化培训平台;
(七)其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赤坎华侨古镇等华侨华人文化资源集聚区申报举办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会议,开展研学交流、文体赛事等重大活动,促进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鼓励华侨华人研究和传播中华文明,讲好中华文明故事,并在本市依法展示世界文明成果,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创新发展。
鼓励侨刊乡讯适应国内外读者需求,改进内容和版式,译制多语种版本,建立多媒体平台,及时传递家乡和海外侨胞乡亲信息。
鼓励本市学校聘请符合条件与需求的华侨华人教师任教;支持本市学校与符合条件的海外华文学校结成友好学校;鼓励华侨华人学生到本市学习、研习。
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外高水平学校与本市学校合作办学,兴办国际化特色学校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
鼓励华侨华人参与并推进本市体育赛事、体育教育以及体育医疗等事业发展,共同发展蔡李佛拳、咏春拳、舞龙、醒狮、龙舟、排球等本地传统特色体育项目。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掘本市华侨华人文化资源内涵,打造侨乡特色文化旅游品牌项目和精品路线,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旅游环境。
鼓励华侨华人依法参与本市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旅游项目合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友好城市交流渠道,增进了解,建立互信,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经贸、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合作。
鼓励华侨华人社会团体创新联谊形式,积极参加本市举办的联谊恳亲等活动,引导华侨华人新生代共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展示本地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推介本地文化产业布局、招商政策和营商环境,主动走出去,精准请进来,引导信息、资本、技术、人才等市场要素与本地文化资源结合,促进合作发展。
第四章服务保障
(一)推进华侨华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华侨华人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
(二)建立离岸公共法律服务、域外法律查明等机制,设立国际仲裁合作平台,为华侨华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建立华侨华人文化智库,为华侨华人交流合作政策制定及其配套服务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四)其他有关为侨服务措施。
(一)建立便利华侨华人投资制度,提升政务、商务等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设华侨华人投资服务体系,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鼓励金融机构为华侨华人提供特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四)其他推动经贸合作的措施。
制定与华侨华人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华侨华人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华侨华人在本市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人才政策,为其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生活便利。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侨华人专家库,为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涉侨调解组织可以与其他各类社会调解组织相衔接,邀请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鼓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优化线上涉侨服务,推动诉讼、调解、公证、仲裁等事项远程办理,实现线上线下融合通办。
鼓励华侨华人运用线上服务系统,开展线上联谊会、学习会、交流会和洽谈会。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