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祖籍江门的华侨华人人数众多的优势,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构建国际友好城市网络,提高江门的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友好城市交流渠道,增进了解,建立互信,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经贸、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